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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4执217号

周泰与战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和平;战江龙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崔和平,男,1969年8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29221***********,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北小店村**。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滨江凤凰城****门市。

被执行人:战江龙,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9********,住黑龙江省鸡东市鸡东县兴农镇四海矿委。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泰与战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67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战江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由于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我院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战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战江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周泰,申请执行人周泰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爽

审判员 张美菊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