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1771号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出生于1971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花石崖镇碾峁村**,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建华砸碎店”,个体。被执行人王建华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王建华缴纳罚金0.2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制作了被执行人王建华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建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王建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