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刑更3437号

王冬冬聚众斗殴罪主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王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437号罪犯王冬冬,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赣08刑终6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8)赣01刑更12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