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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3153号

朱丽诗、吴绮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丽诗;吴绮萍;邹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3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诗,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绮萍,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邹国强,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上诉人朱丽诗因与被上诉人吴绮萍、原审被告邹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4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丽诗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朱丽诗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丽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海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