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457号 罪犯李海春,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寻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5次。本次履行五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春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