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81执1495号李明明:关于被执行人李明明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神刑初字第002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请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0.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明将罚金0.3万元全部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81执14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