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81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94733378P。
法定代表人:董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郭铮正,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内蒙古赤峰市人,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div>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郭铮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118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28万元,余款双方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郭铮正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1181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乐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