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365号
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来凤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36637578。
法定代表人: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召军,男,生于1967年5月2日,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尹绪英,女,生于1970年3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喳西泰水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
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召军、尹绪英、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46元,减半收取23673元,由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红
审 判 员 谭 翔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宜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