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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民初365号

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彭召军、尹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彭召军;尹绪英;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365号

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来凤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36637578。

法定代表人: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召军,男,生于1967年5月2日,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尹绪英,女,生于1970年3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喳西泰水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董事长。

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召军、尹绪英、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46元,减半收取23673元,由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红

审 判 员  谭 翔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宜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