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202执153号岳某:邱某: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8)吉0202执153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35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邱某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岳某3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标的。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件的全部义务,本案作结案处理。案件执行费426元,由被执行人邱某承担。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