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何凤英,女,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退休,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汪守洋,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贤进,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英诉被告吴贤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英于2019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斌
人民陪审员 潘克元
人民陪审员 陶定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戴倩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