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03民初410号之一

何凤英与吴贤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凤英;吴贤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何凤英,女,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退休,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汪守洋,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贤进,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英诉被告吴贤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英于2019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斌

人民陪审员  潘克元

人民陪审员  陶定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戴倩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