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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1民初1374号

高培英与刘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培英;刘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621民初1374号原告高培英,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新国,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高培英与被告刘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单朝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培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培英诉称:2016年12月31日被告刘新国向我借款2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被告刘新国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钱,也没有给原告打条,原告之前也没有给我要过20000元,我不知道这个事,也没有义务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被告刘新国向原告高培英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未约定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借据并非其所书写,但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借条非其所书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新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培英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培英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单朝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风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