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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590号

罪犯钟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590号 罪犯钟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吉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于2017年9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莉梅

审 判 员  郭海平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曾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