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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1执1439号

黄思延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思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闽0521执1439号

被执行人:黄思延,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清流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少年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思延罚金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黄思延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