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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753号

王某、王公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公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理人:裴荣梅,系王某母亲,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王公海,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公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公海的银行存款6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