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理人:裴荣梅,系王某母亲,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王公海,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公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公海的银行存款6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