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二中路**。
主要
负责人:王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二毛,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执行人:白振荣,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陈二毛、白振荣、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8)陕0881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36571.0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除去被执行人陈二毛主动偿还4万元,剩余96571.05元由被执行人陈二毛从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向申请人偿还1.5万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81执216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