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永信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布新路**厂房****5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29713C。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 被执行人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2613P。 法定代表人冯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永信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44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仁达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97708.7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