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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721执424号

陈吉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陈吉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424号 被执行人陈吉镇,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陈吉镇因犯贩卖毒品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721刑初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立案。根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追缴被告人陈吉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元,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且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经济来源,案件无法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