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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2923执440号之一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兴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刘家峡镇。

法定代表人:赵烽。

被执行人:赵兴红,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7)甘2923民初2198号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查询、车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和限制消费令名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