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北门路**。
被执行人:刘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赵新红,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赵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73506.61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1150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2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伟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