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社保医院,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 投资人孟朝选,该医院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积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第********。 申请执行人韩城社保医院与被执行人西安积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269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积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次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2019年6月26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5300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1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9年月日送达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