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81执537号陕煤运销集团榆林销售有限公司、包头市陕北韩家湾煤矿运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煤运销集团榆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陕北韩家湾煤矿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11069.1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陕北韩家湾煤矿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27号金地豪庭3-914房产,申请人陕煤运销集团榆林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第一次流拍价8595300元接收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67790元被执行人包头市陕北韩家湾煤矿运销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包头市陕北韩家湾煤矿运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