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5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黄菊云,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唐小雄,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铁石村唐家组。 申请执行人黄菊云与被执行人唐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湘0525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菊云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菊云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小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唐小雄有银行存款206310元,法院已强制划拨,申请执行人黄菊云已领取。另发现被执行人唐小雄有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无工商、证劵信息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唐小雄进行了线下查询(公积金、不动产、保险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小雄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菊云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李同改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