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关于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韩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73.2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