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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4081号

黄少佳与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少佳;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4081号

原告:黄少佳,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

负责人:罗贵明。

委托代理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杰,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镇南大街**

负责人:何景彪。

原告黄少佳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少佳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办妥安置房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茶滘路段(自编十六A地块)第6幢第19层04单元的国有房屋产权证。2、判令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支付未办理房产证的赔偿款150000元。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答辩称: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已经积极协调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广州市城市更新部门尽快落实政策,尽快为各安置房办理房产证,请大家再给予时间。同时,由于被拆迁房屋属于广州市第一水上运输公司在1963年至1984年建设的职工宿舍,当时未办妥产权确认手续,各安置户无法提交旧房屋的权属登记等,现按拆迁安置方式办理房产证确实有些困难。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258号、262号、264号、266号、268号、268-1号房屋是广州市第一水上运输公司于1963-1984年间建成的职工宿舍。2005年4月份,广州市第一水上运输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写明这些房屋是公司的自有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不等,职工是房屋的承租人,单位按房屋使用面积150元/平方米转让给职工,职工自签订合同并付清转让房价款及缴清所欠租金之日起对受让房屋有永久使用权,今后房屋的一切使用包括房屋维修、水电、排污、、地方性物业管理等费用和责任均由职工自己承担如职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广州市第一水上运输公司尽可能提供相关权属资料,符合产权转移的协同办理产权登记,办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职工负担;转让面积与产权证面积发生差误的,则双方不作退补差额。职工租赁房屋作为宿舍一直居住数十年,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房屋没有独立厨厕不成套等原因),房屋一直未办妥产权登记手续。2012-2013年,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启动广州市第一水上运输公司职工宿舍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此地块编排为新隆沙AF020106地块。为顺利推进此地块的征收拆迁,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解决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历史用房遗留问题的方案》,写明解决办法有二:房屋住户可选择放弃房屋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换购。选择房屋换购的住户在领取《茶滘小区房屋入伙通知书》的30天内迁出原房屋,由白鹅潭管委会或下属单位为换购住户办理房地产证,税费由政府负担。2013年1月份,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与选择房屋换购的住户分别签订《解决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历史用房遗留问题协议书》,约定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在2013年12月31日将东漖北路茶滘路段**号**房屋作为换购安置房,由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负责办理安置房屋的国有房产证手续,税费由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负担,住户须提供房屋登记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保证在住户入住安置房屋后3年内办妥房产证手续,逾期未办妥的,罚款100元/天作为赔偿。签约当天,住户即在安置房中选房确认。2013年10、11月份,住户确认接收房屋并入住。2015年1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作出荔府征房[2015]2号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新隆沙AF020106地块,芳村大道中262号、264号、268号之一各一部分,茂香园13号各一部分,花地之约广场。项目主体单位是广州市荔湾区土地开发所,征收实施单位是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据了解,这些安置房屋由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在2010-2012年与广州市茶滘城中村改造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取得。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变更后的名称)将按约定方式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再将安置房过户登记给住户。据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册,显示涉案的安置房屋在2014年6月份大确权登记在广州市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现房屋正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至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的途中。另外,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属于财政补助一类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是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管理委员会,负责白鹅潭荔湾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事务性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白鹅潭荔湾区域内的规划,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管理委员会为荔湾区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庭审中,法庭释明《解决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历史用房遗留问题协议书》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以行政诉讼起诉。但各原告认为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坚持以民事诉讼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地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有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解决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历史用房遗留问题的方案》及荔湾区政府的征收决定书等作为背景,可以确定各住户与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分别签订的《解决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历史用房遗留问题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或其委托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实施单位与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之间就征收征用补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的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应以行政诉讼起诉。经本院庭审释明后,各原告仍坚持以民事诉讼起诉,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产权登记需要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由于穗航公司芳村大道中地块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地块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汾水花园安置房的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手续上确实存在法律上、技术上的障碍,但这并非完全过错在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而协调、推进和解决这些障碍必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据了解,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为这些安置房的办证工作付出了诚意和努力,令人欣慰的是,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终于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即已大确权初始登记在广州市茶滘街茶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后续的转移登记流程正在积极推进中,也希望各住户再给予必要的、合理的时间。相信,问题终将圆满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少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