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2088号
被执行人:刘兰堂,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花石崖镇王寿梁村,现住神木市神木镇职教中心附近。被执行人刘兰堂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刘兰堂缴纳罚金0.5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制作了被执行人刘兰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兰堂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刘兰堂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兰堂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兰堂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