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81执1778号

张龙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1778号

被执行人:张龙,男,199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太和寨乡张家畔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第六中学附近,无业。被执行人张龙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龙缴纳罚金0.5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制作了被执行人张龙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龙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龙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