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322执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万国,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练海明,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莫光华,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刘发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黎灿强(曾用名:黎楚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林武超,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国与被执行人练海明、莫光华、刘发强、林武超、黎灿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322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练海明、莫光华、刘发强、林武超、黎灿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以及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练海明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645.76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发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048.52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5322执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劲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黄伟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冼云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