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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372号

陈安福抢劫罪累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安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372号罪犯陈安福,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2000)洪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安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赣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07月30日作出(2007)洪刑执字第2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06月30日作出(2009)洪刑执字第2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赣01刑更字第5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19年0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安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