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271号
原告: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徐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龙,男,员工。
被告:蒋国光,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与被告蒋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中山市弘祥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冬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