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591号 罪犯蔡世仪,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原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赣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世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41864.44元。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世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三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世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