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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591号

罪犯蔡世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蔡世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591号 罪犯蔡世仪,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原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赣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世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41864.44元。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世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三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世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