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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执520号

吕登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9-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吕登棣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8执520号被执行人吕登棣。在执行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06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6.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6.4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6.4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19.6.29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锁

审判员  蒋艳娟

审判员  齐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云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