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8执520号被执行人吕登棣。在执行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06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6.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6.4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6.4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19.6.29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8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锁
审判员 蒋艳娟
审判员 齐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云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