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382号 被执行人劳春祖,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劳春祖因犯盗窃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72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根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罚金人民币3000元;2、责令被告人劳春祖退赔人民币199元给被执行人霍海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