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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721执382号

劳春祖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劳春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382号 被执行人劳春祖,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劳春祖因犯盗窃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72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根据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罚金人民币3000元;2、责令被告人劳春祖退赔人民币199元给被执行人霍海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自璟

审判员潘成军

审判员黄耀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      肖      艳

书 记 员 韦      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