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6执95号

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张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6执95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洁、杨艳云,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金华,女,1969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E00439605号裁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金华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每期按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67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83717.88元及相关利息为止,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51.2元。被执行人张金华未全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明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张金华通过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总额人民币83717.88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7年7月起每月10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人民币2800.67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让了该债权,并与被执行人张金华签订《调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利息作出约定。但同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依法适用独任仲裁庭,对案件置于互联网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纠纷的产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即双方当事人尚未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先予仲裁裁决,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世江

审 判 员 刘国辉

审 判 员 黄常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春林

书 记 员 肖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