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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543号

贾勤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贾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543号罪犯贾勤,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在江西省豫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小慧、胡越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贾勤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2次。本次假释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贾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