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3256号
原告:王来,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乃顺,安徽省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王来诉被告王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62193.6元,后续治疗费由法院酌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涛与王来的女儿郑金梅系夫妻。王涛婚内出轨后毒打郑金梅,并企图将共有财产据为己有。2018年5月4日,王来陪同郑金梅回家取衣服,被王涛殴打,至王来八根肋骨断裂。王来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刑事案件另案处理),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王涛恶意致王来身体受伤,理应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被告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附带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更有便利。现原告已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被告涉及的刑事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本院无法在审限范围内进行庭审。另外,为防止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与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左,本案不宜在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未作出时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来的起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6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迁 二0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