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熙,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唐玲玲,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环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5207584831442。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熙、唐玲玲与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2018)黔04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122元、购房款人民币2049.60元、契税及维修基金人民币14810.87元、玻璃窗费用人民币1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元、支付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查到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屋登记外,均无其他财产登记,但本院查到的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全部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正在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顺永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杨建熙、唐玲玲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423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子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