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4民初4751号
原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367843XU,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栾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雅,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245611213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原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毕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