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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1626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刘虎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刘虎聚;初贵阳;王晓波;林乐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丛培涛。被执行人刘虎聚,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初贵阳,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波,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乐东,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虎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8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