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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执363号

刘英华、亓永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英华;亓永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刘英华,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执行人:亓永春,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本院依据(2018)黑011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英华与亓永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236.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亓永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亓永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亓永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刘英华,申请执行人刘英华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孙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