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监 2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镇XX路XX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兰金照,该公司董事长。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小区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杜刚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审上诉人陕西西北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王 米 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