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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51号

王启明、刘玲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启明;刘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51号

申请人:王启明,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玲,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启明与被执行人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7民初1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