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51号
申请人:王启明,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玲,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王启明与被执行人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7民初1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