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5执3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国,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执行人:包洪斌,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关于苏国与包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10万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19年5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包洪斌所有的渝A9XX**汽车一辆,但是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扣押到位;虽于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包洪斌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是余额与案件申请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微。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0万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3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中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毕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