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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执337号

刘三青、韩晴兵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刘三青;韩晴兵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刘三青,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淮阳县城关镇团结行政村郭庄**。身份证号码4127271993********。委托代理人刘广先,男,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住址同上刘三青之父。身份证号码4127271960********。被执行人韩晴兵,女,汉族,1996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住淮阳县齐老乡柳南村份证号码4127271996********。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豫1626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刘三青申清执行韩晴兵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德忠

审判员  杜运明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