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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23民初1767号

杨卫平、冯矿湘等与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卫平;冯矿湘;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志向;贺冬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1767号

原告:杨卫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冯矿湘,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三角岔湘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洪,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罗志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第三人:贺冬媛,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卫平、冯矿湘与被告株洲市秦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向、贺冬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平、冯矿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卫平、冯矿湘负担。

审判员  王蓉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刘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