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1431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刑庭依职权移交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刑终783号刑事判决书,但立案信息表中的执行依据仍为一审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5执1431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