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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执1431号

王某、梁某某、张某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1431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在执行过程中,刑庭依职权移交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刑终783号刑事判决书,但立案信息表中的执行依据仍为一审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5执1431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