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81执2044号

赵永峰诈骗罪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永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2044号

被执行人:赵永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拦掌村。被执行人赵永峰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赵永峰缴纳罚金1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制作了被执行人赵永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永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赵永峰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永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赵永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