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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03执18号

管玉军与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玉军;王海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管玉军,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王海玉,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警察,住朝阳市双塔区。 管玉军与王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130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告王海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原告管玉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玉偿还欠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除了王海玉已经偿还10000元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理财、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对查封的车辆不要求处理,人不啊哟球侗族。李景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