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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9执49号

邝暑斌、王运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邝暑斌;王运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29执49号

申请执行人:邝暑斌,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全南县。

被执行人:王运晶,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邝暑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9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运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王运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2019年6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9日未执行15万元及利息。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于2019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贻林

审 判 员  李家怀

审 判 员  曾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谭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