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570号 罪犯谢东,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赣07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5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3次,余分22.8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本次履行财产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东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莉梅
审 判 员 郭海平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曾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