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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2625号

李亚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12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亚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2625号

被执行人:李亚超,男性,1990年05月29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与李亚超罚金一案中,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亚超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元(利息另算)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赵 军 微信公众号“”